买房前必看!佛山一女子10000元定金无法退回,只因......
案例回顾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到佛山市某楼盘买房,希望能购买一套“住宅公寓”用来养老,但消费者看到销售展厅墙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写着是商业服务型公寓,故询问销售员商业服务型公寓是否可以“住人”。在销售员明确表示可以住人的情况下,刘女士“头脑一热”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缴纳10000元定金。当天晚上,刘女士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其要求“住宅公寓”和商业服务型公寓不是一回事,遂要求退还定金。刘女士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接到刘女士的消费投诉后,相继咨询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等部门,了解该楼盘的用途性质,是否已取得“五证”。经了解,销售的楼盘属于商业服务型公寓,其属于商业用地性质,具有休息空间的商业类旅馆的功能,同时也具备“五证”,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对于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经营者认为与消费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上,已明确约定该物业的用途性质是商业服务型公寓,且已经过消费者亲笔签名并盖手指印确认,认购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只能解除协议,不同意退定金。最终因消费者与经营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到的物业是用来居住,要求能“住人”,并提出“住宅公寓”的概念,但法律上并没有“住宅公寓”的概念,公寓的分类有两种: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和商业用地上的公寓。
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是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的一种叫法。如成都市规划局公布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且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产权是70年。
商业用地上的公寓,根据《佛山市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公寓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上商务办公类项目管理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对服务型公寓的定义是:“商业服务型公寓指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商业类旅馆的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产权权限为40年”,可见,商业用地上的公寓也是具备“住人”的功能。
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义消费者提出的“住宅公寓”概念,而涉案的物业属于商业用地上的公寓(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写的“商业服务型公寓”),是能够满足消费者“住人”的功能,因此经营者没有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在法律规定中合同可撤销的事由(详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那么该合同一般认定合法有效,消费者须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书的义务。
市消委会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
应留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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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该“五证”应当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
02签订合同时认真查看所购房产的土地性质
消费者在购买房产前一定要看清土地及房屋性质,该土地是否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长、规划用途、是否对房屋的使用有限制等等,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情况才去签订购房合同。
03贷款问题
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自己能否贷款,可先到银行查询个人征信及提前与银行进行沟通。因为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及现行交易习惯下,如果由于消费者的自身原因无法贷款的,都是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违约责任的。
04看清补充协议
消费者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应认真审查,如认为确实存在不平等条款,应先与开放商协商,若无法协商,那就要重新慎重考虑该条款在购房后可能会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若消费者不能接受该条款的,就应当重新考虑购买该房产的必要性,以免后续产生更多的麻烦。
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
应学会保留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P.S.更多消费维权资讯尽在消委君的手机网里面哦!
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李芷雅校审:黄飞龙